(1)应优先采用挡水作用的支护结构,如深层搅拌桩、钢板桩、砼灌注桩或地下连续墙等,并尽可能把降水井点立管埋设在支护墙的内侧(基坑一侧),井点立管的深度应浅于支护墙的深度。 (2)合理确定井点立管的深度,控制降水曲线。当基坑附近没有建筑、管线、道路时,坑中井点水位应降至基坑底面以下Im为宜;当邻近有建筑、管线时,井点主管埋深可适当提高,其深度以保证基坑不出现流沙为宜。 (3)适当控制抽水量或离心泵的真空度。在开挖基坑时,井点降水用最大的抽水量或真空度运行;在垫层、桩承台、地下室底板完成后,可适当调减抽水量或调小真空度,使基坑外的降水曲面尽可能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,但要在坑内、外设置水位观测井,及时控制水位。 (4)在井点降水设备与建筑物、管线、路面间设置回灌井点,持续用水回灌,补充该处的地下水,使降水井点的影响半径不超过回灌井点的范围,防止回灌井点外侧建筑物地下水的流失,使地下水保持基本不变。 1)回灌水宜采用清水,以免阻塞井点,回灌水量和压力大小,均须通过计算,并通过对观测井的观测加以调整,既要保持起隔水屏幕的作用,又要防止回灌水外溢而影响基坑内正常作业。 2)回灌井点的滤管部分,应从地下水位以上O.Sm处开始直至井管底部。也可采用与降水井点管相同的构造,但须保证成孔和灌砂的质量。 3)回灌与降水井点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,一般应不少于6m,防止降水、回灌两井“相通”,起动和停止应同步。回灌井点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透水层深度来决定,保证基坑的施工安全和回灌效果。 (5)在降、灌水区域附近设置一定数量的沉降观测点及水位观测井,定时观测、记录,及时调整降、灌水量,以保持水幕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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